湖南出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主要执法办案依据》
1.整治范围: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依据:国办、省办《方案》)
2.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术语与定义3.1,《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
3.非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1条)
4.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依据: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一部分车辆类型)
5.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依据: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一部分车辆类型)
6.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若使用电力驱动,其电机的最大连续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但不包括如下类别: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依据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一部分车辆类型)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第37条)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
3.【禁止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1条)
4.【销售使用名录内但未强制认证的产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第66条)
5.【检查、查封、扣押】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8条,《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56条)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依据:《刑法》(2023修正)第146条)
【立案追诉标准】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22条)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依据:《刑法》(2023修正)第146条)
1.【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产品和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7条)
2.【单位和个人禁止规定】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1条)
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5条)
3.【交通违法处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款50元。(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7项、29条)
4.【销售使用名录内但未强制认证的产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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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区根据交管部门发布的部分违法行为“首违警告、轻微免罚”清单执行,列入清单的适用警告或免罚。)
1.【未悬挂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处罚款50元。(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1项、第29条,《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2款)
2.【驾驶人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款20元。(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1项、第29条,《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2款)
3.【乘车人未佩戴头盔】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款10元。(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1项、第29条,《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1款)
4.【酒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款10元。(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4项、第2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1款)
5.【闯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禁止通行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处罚款50或20元。(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6条第1款、第48条第2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5项、第29条)
6.【分心驾驶】驾驶电动车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处罚款20元。(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6条第1款、第48条第2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6项、第29条)
7.【超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或搭载2名及以上乘车人员的,处罚款50元。(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3条第8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第29条)
8.【未使用安全座椅】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款20元。(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3条第8项、第48条第2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第29条)
9.【拒不接受处罚】电动自行车有交通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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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电设施建设职责分工】“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消防总队配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纳入建筑工程审批验收范围,并指导协调住宅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既有城镇居民住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依据:国办、省办《方案》,《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湘安发〔2020〕4号)
2.【禁止性条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1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第5项)
3.【电动车停放场所的防火分隔设施器材配备】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架空层等建筑区域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将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与该建筑的采光井、门厅、楼道等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即自动断电功能。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依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2款、第3款)
4.【违法停放、充电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第1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4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第7项)
5.【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5条第5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4条)
6.【宅内、电梯轿厢禁止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依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第7、8项)
7.【失火治安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8.【失火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刑法》第115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9.【宣传提示职责】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2条第3款)
【废旧蓄电池处置、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3条)
1.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3.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4.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5.GB/T5359—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6.GB42295—202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7.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8.GB/T39224—2020《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9.GB/T37281—2019《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10.WB/T1061—2016《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11.WB/T1120—2022《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规范》
12.GB/T37645-2019《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盒尺寸系列及安全要求》
责编:熊泊宇
来源:湖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