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消控室持证上岗与24小时值班制度,《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出台,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修改18条、新增4条、删除10条,修改后共22条,聚焦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明确了职责义务、规范了监管措施。
单位消控室管理、维保检测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1次全面检测,并按照规定填写检测记录表。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